拍品專文
木製燈架有三種基本型式。傳統繪畫及木刻版畫中最常出現乃挑杆式,取三腳式坐墩,中間安插燈杆, 杆頭下彎,供懸掛燈具,頂端偶見龍首紋飾雕刻 (圖1)。第二類為屏座式,制式與圍屏或座屏相約,兩側安立柱,中間植入升降式燈杆。明尼阿波利斯藝術博物館藏一例,著錄於Jacobsen及N. Grindley著《明尼阿波利斯藝術博物館藏中國古典家具》(Classical Chinese Furniture in the Minneapolis Institute of Arts),168-9頁,編號59;安思遠舊藏,紐約佳士得售出,2015年3月18日,拍品104號。此拍品則屬第三類,即近似於挑杆式,站牙碩大,從四邊抵夾,成十字形坐墩,正中樹燈杆,杆頭為平臺式,可直接承托蠟燭或安置蠟扦。《魯班經》内木刻版畫曾載一例與此拍品同類型之燈架,見K. Ruitenbeek,《Carpentry & Building in the Late Imperial China: A Study of the Fifteenth-Century Carpenter's Manual Lu Ban Jing》,1993年,32頁,卷二:69。
Ruitenbeek按照《魯班經》記載之尺寸重新建構不同種類家具。本對燈架與書中卷二71相符,惟作者謂之燭臺。其高四尺(約120-128公分),杆頭安圓盤,此拍品則安八方盤。書中描述墩子直徑為8寸4分(約25公分),可能有誤,否則會極為不穩固,而傳世實例中亦未有見及此尺寸。
其他相關例子可參考納爾遜博物館藏一對黃花梨燈架,收錄於王世襄《明式家具研究》,1990年,圖版E47,100及188頁;另一例則為中國古典家具博物館舊藏一對紫檀燈架,於紐約佳士得拍出,1996年9月19日,拍品60號。
Ruitenbeek按照《魯班經》記載之尺寸重新建構不同種類家具。本對燈架與書中卷二71相符,惟作者謂之燭臺。其高四尺(約120-128公分),杆頭安圓盤,此拍品則安八方盤。書中描述墩子直徑為8寸4分(約25公分),可能有誤,否則會極為不穩固,而傳世實例中亦未有見及此尺寸。
其他相關例子可參考納爾遜博物館藏一對黃花梨燈架,收錄於王世襄《明式家具研究》,1990年,圖版E47,100及188頁;另一例則為中國古典家具博物館舊藏一對紫檀燈架,於紐約佳士得拍出,1996年9月19日,拍品60號。